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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厅属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7/19 12:09:47 发布者:[办公室]  来源:[本站]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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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人〔2009〕6号


厅属各高等学校、厅属中专学校:
  为深化省教育厅所属高等学校、中专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在岗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开展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利于建立起一套符合学校发展规律和特点的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建立完善合同用人、公平竞争、绩效评价、分配激励、人员退出和监督管理机制,是建立学校用人新机制的重要保证;有利于建立符合学校自身特点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是深化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厅属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把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成立专门机构,集中精力和力量,抓紧抓好这项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要认真领会国家和省有关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精神、要求,准确把握各项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地按期推进岗位设置工 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稳定和发展。
  二、岗位设置的有关要求
  1.厅所属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含临时用工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其所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2.厅属高校和中专学校在没有重新核编的情况下,缺编学校以人员编制数为依据确定岗位总量;满编学校以现有在册正式人员数为依据确定岗位总量。
  3.厅属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且专业技术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不得低于70%;同时主体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比例,执行人事部教育部国人部发〔2007〕59号的规定。主体岗位以外的两类岗位要保持相对合理的比例。
  4.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厅属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按照需求和工作程序单独报批。
  5.厅属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厅属中专学校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厅属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设置。其中,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同时注明内设机构的名称、职责范围、领导职数和岗位数。
  6.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为员级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行业岗位设置意见的规定执行。
  厅属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严格执行《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低于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厅属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8.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时填写《安徽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申报表》申请设置特设岗位:(1)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且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2)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课题或重大工程项目,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人才的;(3)其他确需设置的。
  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
  9.坚持因事设岗原则,明确岗位的具体职责和任务,即一岗一责。
  10.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国人部发〔2007〕5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皖办发〔2008〕17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各类各级别具体岗位条件和考核评价标准及操作程序。
  三、岗位设置的程序及权限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厅属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岗位设置的规定,按照省人事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送说明及参考样式”的要求,编制本校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并分别填写《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申报表》。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厅属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本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明确组织实施的程序、要求和相关规定。
  4.广泛征询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的有关要求
  1.8月20日前,各厅属高校和中专学校务必要完成岗位设置方案及其上报工作;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医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依据行业指导意见实施,其岗位设置方案与校本部岗位设置方案一并上报。
  2.10月底之前,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本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岗位聘用工作,并按照编内人员和编外人员分别登记聘用人员名单,分两册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3.各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后,方能批准兑现各类人员新聘岗位工资。
  4.各高等学校要认真总结岗位设置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形成报告,报省教育厅。
  5.上述意见,非省教育厅所属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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