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2009〕12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中专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中专学校: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办发〔2009〕50号)精神,我省2009年中专学校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将于10月底之前完成。现就2009年度我省中专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中专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管理
  各地、各校要根据省人事厅、教育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9〕9号)精神,结合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岗位管理。各中专学校须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超出结构比例申报的,将不予受理。已实行评聘分开的中专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管理办法,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皖人办发〔2009〕56号)规定的结构比例限额内,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凡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评聘分开方案的学校,不得以评聘分开为由,超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申报评审。
  二、调整和补充省中专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中专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专家库自组建以来,对保证中专学校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顺利进行,促进中专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工作需要,今年对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进行调整和补充。
  (一)人选范围
  全省中等专业学校。
  (二)资格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师德师风高尚。
  2.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保守评审秘密。
  3.系所在学校主干学科或基础学科业务骨干,有较深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学科教学经验,学术造诣和教育教学水平较高,在省内有一定学术影响,并工作在教学一线。
  4.受聘中专高级讲师职务3年以上,年龄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三)推荐办法和要求
  1.各有关中专学校在已取得中专高级讲师职务的人员中酝酿产生,经学校班子集体讨论后报市教育局(省有关部门直属学校报主管部门)。各市教育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审核把关、择优推荐,并汇总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对各地、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并将确定的候选人名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2.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学校在酝酿推荐人选时要综合考虑专业分布,各有关中专学校要选择主干专业酝酿产生人选(同一专业不超过2人);各市教育局汇总上报的人选中同一专业不超过3人,省直有关部门上报的人选中同一专业不超过2人。
  3.各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人选资格条件的要求,认真组织推荐,并填写《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候选人基本情况一览表》(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后于2009年9月2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师范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其他有关事项
  1.申报人提供的评审材料中的原始教案应为上学年度(即2008-2009学年度)的;学校对申报中专高级讲师任职资格人员组织的公开教学或教学法演讲应为2009年1月1日以后进行的。申报高级讲师的需同时提供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背面注明姓名、单位、申报学科)。
  2.任职年限计算到2009年12月31日。
  3.破格申报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由省高评会组织面试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破格申报中专讲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由负责评审的中专中评会组织答辩。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4.各市和省直各有关单位,务必于2009年9月18日前完成申报人员的材料审核、公示、审查及推荐工作。中专高级讲师评审材料报送时间为2009年9月21日至25日。
    联系人:省教育厅师范处王淑芳
    联系电话:0551-2822080
    电子邮箱:sfc@ahedu.gov.cn

    附件: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候选人基本情况一览表.doc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  职称  通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人事局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6月30日印发
  主动公开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