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是对学生所学知识进行总结性检查的重要教学环节,组织并实施好考试,能对教学质量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为规范学生考试,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确定为考试科目的,一律于学期结束进行期未考试。连续开课几学期的,也可按全部课程内容进行学科考试。确定为毕业考试科目的,要按学科考试要求进行毕业考试。
第二条 学生按规定参加,不得缺考。确实因病或因无法克服的困难不能参加考试时,应按规定请假,并经班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旷考者,本门课程不予评定成绩。
第三条 凡同专业同年级相同考试科目应使用统一试卷,同时考试。并尽量实行流水阅卷评分。
第四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命题,试题的深度、广度适当,能够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已建立试题库,逐步实行标准化试题。
第二章 试卷保密
第六条 加强对文印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保密纪律教育,努力提高印制质量,严防试卷泄密事故的发生。各任课教师将试卷交教务处主管人员,并交文印人员制卷,再由主管人员验收后,分卷密封,入柜保管。
第七条 印制试卷后的腊纸、残卷纸应及时集中销毁。印制试卷期间,加强防盗和保密工作。
第八条 制卷过程中或考试前,如发现试卷泄密疑点,应随即向有关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考场管理
第九条 考试期间,各班教室均由教务处调配,统一用作考场。
第十条 考试实行一人一桌,每个考场由教务处编号,学生按学号就座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每个考场考试时安排二名监考教师。
第四章 监考管理
第十二条 监考教师职责
考试前:
1、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前15分钟到教务科办公室取试卷。
2、监考教师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下列考前准备:(1)清点学生人数;(2)检查考生课桌内有无文字材料;(3)宣读考场规则;(4)分发试卷。
考试中:
1、考试时,监考教师可以更正试卷上的差错,可以回答学生关于试卷字迹不清的问题。
2、集中精力监考,不准在考场看书报,交谈或做其它事情,更不得离开考场。
3、发现学生作弊时。对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警告、制止,对已形成作弊事实者,应立即停止其考试,考试后将情况报告教务科。
考试后:
1、清点试卷;
2、填写考场记录;
3、试卷送交教务科。
第十三条 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教师职责》,对监考认真负责,对舞弊学生能不徇私情,及时发现,制止乃至最终抓获者要给予表扬与奖励。
第五章 考生管理
第十四条 考场规则
1、学生在考试前要做好考试准备,按时进入考场,按指定学号就座。
2、考生直入考场时,除应试文具(不含文具盒)外,不准将课本、讲义、笔记及其它文字材料带入考场(如不慎带入者,主动放在教师讲桌上),考试开始后,如发现考生课桌内有以上文字材料,考试成绩扣20分,如在桌面上发现有以上文字材料,一律以夹带舞弊论处。
3、考试期间应保持安静,交卷后应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议论、喧哗。
4、有试题字迹不清时,可以举手要求监考教师回答,但不得提问其它问题。
5、答卷应使用钢笔、圆珠笔,答卷应力求干净、整齐、字迹清楚。
6、会计专业学生应使用算盘或计算器运算。
7、学生应独立完成考试,考试时不得有交头接耳、窥视、传递、夹带、抄袭等作弊行为,考试作弊者除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不予补考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以校纪处分,两人或两人以上通同作弊者,不论主动与被动,均按作弊处理。
8、考试时间结束,学生应停止答卷,将试卷正面朝下放于课桌上,离开考场。
9、学生交卷后,不得再向教师索要试卷。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凡有违纪,均按舞弊处理外,取消其评先进、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六条 对有学生舞弊的班级,将影响班级学期总评。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