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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2011年教学质量年领导小组
组长:李文钢
副组长:吕维山、郭之纯
成员:章耀忠、张平、董金启、董安明、张定成、张勇、朱振宇、朱丹、严贵宝



 
安徽理工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1/5/12 9:08:15 发布者:[办公室]  来源:[本站]  浏览:[]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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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我校教学和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师德修养
 
第一条  教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条  教师要具有高尚的思想品格和道德风范,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为人师表、乐于奉献。
第三条  教师应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
第四条  教师要具有正确的现代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不断进行教学改革,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注重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章  教书育人
 
第五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崇高职责,教师应明确自己是先进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播者,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四有”合格人才中的突出地位和重要作用,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六条  教书育人的基本形式是寓育人于教学之中。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积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教师既要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建立融洽的师生关系,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培养学生成才。
第七条  担任班主任的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在政治上、思想上、品德上、学习上、生活上、作风上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做学生的知心人和引路人。班主任应深入学生中开展工作,参加并指导学生的班集体活动,帮助班干部开展工作,培养良好的班风、学风。
第八条  教师应积极指导和帮助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三章  岗前培训和任课资格
 
第九条  新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了解教师的职责和义务,掌握教育科学基本知识,熟悉有关教学规范。
第十条  任课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第一学历)或研究生学历。
第十一条  教师任课前须进行试讲。经有关教研室、教务处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听课小组听课评议合格后,经教务处审核认定,方可正式开课。
第十二条  教师开新课应符合以下条件:
1.教师应对本学科领域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对本门课程的教材有深入的钻研,有相当数量的资料积累。
2.认真学习教学大纲,制定详细的教学实施方案(包括学生的学习资料和参考书等)。
3.写出不少于该课程内容的1/2的教案。
4.经教研室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四章  教学准备
 
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应符合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目标要求。
第十四条  教材
教材是依据教学大纲为学生所选定的主要教学材料,它是保障课程质量的重要条件。教材内容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先进性、典型性和适用性,教材要相对稳定。此外,教师还应指定与教材匹配的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其他参考资料,以便学生课外学习。
第十五条  教学进度表
根据教学大纲和计划学时,结合使用的教材,教师按规定项目要求填写《教学进度表》。
两名以上教师讲授学时数相同的同一课程,要求使用同一《教学进度表》。
教学进度表应明确课程名称、考核类别、班级、授课周次、章节名称、复习、作业、实验、实训、测验等,要注意在时间上留有余地。
教学进度表一式三份,于开学后二周之内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集中报送教务处审定后,教务处、教研室各存一份,教师自存一份。
审批后的教学进度表教师在授课中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教学内容和时间,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理由,由教研室与教务科协商,报教务副校长批准,方可执行,否则作为教学事故处理,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教研室主任每四周对本教研室老师教学进度表执行情况进行例行一次检查,教务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十六条  教案(备课笔记)
教案作为实施教学的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授课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板书设计及教具、图表、幻灯、计算机、投影仪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等。
教师开学初必须达到该课程1/3的备课量,学期中至少有两周的提前备课量。
讲授同一课程的教师,应共同进行教学研究,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采用电子教案,必须有纸质教案文档,内容包括:课题、课型、教学目的、重点难点、教学方法、授课班级、教具、课后小结。
第十七条  教师上课须携带教学大纲、教材、教学进度表和教案等必备材料。
 
第五章   授课任务
 
第十八条  学期授课任务由教务处在上学期结束时,下达本学期教学任务。各教研室根据学期教学任务安排任课教师。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专职教师严格拒绝轮休制,每周基本课时量12节,但不得超过18节。
第十九条  在学期授课任务重,专职教师不能全部承担的前提下,享有教师系列职称的行政工作人员,要承担一定教学任务,但每周不得超过4节,单一课头不得超过6节。
第二十条  因专业结构、教师结构等原因,导致个别教师学期不能完成每周基本课时量12节,通过教学工作会议,进行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专职教师每周基本课时量可以少于12节。
1、身体健康原因,需要长期治疗,不能承担正常教学任务的,但需要医院出具有效的医疗诊断报告和休假要求。
2、确因专业不对口,无法接受专业性强的专业课程。
3、因工作需要,临时借调到学校其他部门或外单位。
4、新选聘的大学毕业生,在一年的见习期内。
5、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承担正常教学任务的,但需要根据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专职教师无正常原因,但不包括本条1、2、5款,每周基本课时量少于12节,视同不能正常到岗,同时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六章  课堂讲授
 
第十八条  课堂讲授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不抽烟、不接打手机,使用普通话教学,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工整,文字书写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
第十九条  课堂讲授应做到:教学内容熟悉,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重点突出,条理分明,论证严密,表达生动,逻辑性强;反映本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讲究教学方法,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引导学生融会贯通;指导学生学习方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随时注意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并及时在授课中加以调整和改进。
第二十条  课程第一次课,教师应以适当的方式作自我简介,增进师生联系和了解;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及其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说明本课程教学过程中的作业、测验、实验、期中与期末考试的要求和方法,以及各自在评分中的比重,使学生对学习本课程有个初步的了解。
第二十一条  课堂讨论要有充分准备,讨论前应做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讨论中教师要加强引导和启发,围绕论题中心开展讨论;允许发表不同的学术观点,扶持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探索真理的精神。课堂讨论结束后,教师要归纳总结。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教学计划的习题课、实验课,要明确讲授要求,安排的习题、实验应具有典型性、综合性及广延性。习题主要侧重于概念的理解和方法的训练,着重启发学生积极思考,逐步掌握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培养学生逻辑推理和判断能力。实验主要侧重于学生实际操能力培养,提高学习专业技能。
第二十三条  体育课教学要求做到:内容充实,结构合理,讲解及口令清晰,示范动作正确,注意运动保护,纠正学生错误动作,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教学器材应当提前进行准备,不得利用课堂教学时间收、检体育器材。因天气、场地原因,不能进行课堂室外教学时,教师应进行课堂室内教学,并认真备课、严格考勤。
 
第七章  教学纪律
 
第二十四条  教师不得在教学活动中散布错误思想和错误言论,不得进行不良宣传,不讲述与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执教期间,不无故缺课,不随意调课、停课、找人代课,不任意更改上课时间、地点。若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事前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教务处批准。
教师调课、代课严格控制。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课、代课。确需调、代课的教师应事先按学校规定,办理好请假手续。
教师因公或因病、产、婚、丧假等原因请假不能按课表规定时间上课时,可以申请调课。属下列情况者一般不予调课:
1、兼任校外课程时。
2、从事校外其它职业时。
3、处理一般私事时。
教师因故不能上课的时间不超过一周时,可与其他教师对调上课时间。教师调课时,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主任批准。
教师请假超过一周,一般应另行安排教师代课。代课需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由教研室主任安排代课教师,经教务处主任核准,并报分管教务副校长审批。
教师调、代课时,应先到教务处领取调、代课申请单,按规定要求填写,并由教研室主任同意并签字后,报教务处;超过一周的需经教务副校长审核批准。教务处根据教师调、代课申请单及时填定调课通知单,通知有关班级和教师。
教师调、代课一般应于授课前一天办理,超过一周以上者,则必须提前三天办理。教师应严格履行调、代课管理制度,不得无故缺课。凡无故旷课或因未办理调、代课手续,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作教学事故处理,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二十六条  理论课、实验课、实习课、体育课教学,教师要遵守上课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提前下课。
第二十七条  教师要严格执行课堂纪律,注意维护课堂秩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重的向有关部门负责人反映。教师要对学生严格考勤,如实填写《安徽理工学校教学日志》。
 
第八章  作业及辅导
 
第二十八条  每门课程均应依据其性质和特点布置一定量的作业,周4节的课程学期作业量不少于8次,周4节以上的课程学期作业量不少于12次。语文课程,每学期作文不少于四篇。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作业批改要认真、仔细,确保质量,一般应全部批改,并做好作业批改登记。有些课程全部批改确有困难的,经教研室研究、教务处批准可以部分批改,但不得少于总量的1/2。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量1/3的学生,取消其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三十条  教师应重视对学生的辅导和答疑,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考,改进学习方法。辅导可采取集中辅导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辅导中注意倾听学生意见,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以便改进课堂教学。
 
第九章  实验与实习
 
第三十一条  实验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实验技能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应有完整的实验大纲;附在理论课中的章节实验,应编有相对独立的实验大纲。教学中应选用适当的实验教材或编写实验指导书,严格按实验大纲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第三十二条  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进行预实验,经教研室考核符合教学要求,方可指导实验。实验前,教师应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化工等试剂药品的有效性;实验中应向学生讲解本实验与相应理论课教学之间的联系,教导学生爱护设备,注意安全。
第三十三条  教师要严格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未经预习或未写出预习报告的学生,不准做实验。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不得提前下课。实验完成后,学生要写出实验报告,教师应进行实验小结。
第三十四条  实习教学有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技能训练、毕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等,各种实习均要按照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进行。实习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由教研室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总体要求和实习条件,组织有关教师研究拟定。独立于理论课程的实习课程,指导实习的教师要对参加实习的学生进行实习课程成绩评定,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五条  指导实习的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及时审阅学生的实习日记,指导学生收集各类资料,掌握实习进度。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全面负责,严格管理,教育学生遵守纪律,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章  课程设计
 
第三十六条  课程设计的内容应保证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深度及工作量应适当,以保证大多数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
第三十七条  课程设计的组织、准备、指导由有关教研室负责,指导教师既要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独立操作的能力,鼓励学生发明和创新。
 
第十一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八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课、考查课。教务处在学期中期根据各专业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发布。
第三十九条  课程考核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并充分考虑学生实际接受能力,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及教学要求选择适当的考核方式。实践强的课程可通过实操进行考核,理论性强的课程可通过笔试。
笔试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检验学生融会贯通与创造性能力。试题覆盖面要广,题型要多样,题量应与考试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试卷采用规定格式,用计算机打印。
以实操方式考核,任课教师需要编写考核方案。
课程期中考核一律随堂进行。课程期末考核,考查课课程考核随堂进行,考试课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日程,并在考试前一周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
第四十条 课程学期成绩评定分平时形成性考核成绩、期中考核成绩、期末考核成绩和学期总评成绩。成绩是评定学生学习好坏的重要标准。教师要注重平时成绩信息收集,并认真在记分册进行记载。
课程学期总评成绩根据平时形成性考核成绩(占50%)、期中考核成绩(占20%)、期末考核成绩(占30%)进行计算。
平时形成性考核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态度、作业情况、到课情况、上课提问等进行综合。
教师要认真核实所授班级学生人数和学生名单,做到记分册与班级学生名单相一致。严格杜绝误评、漏评、错评和评定不规范等现象,否则作为教学事故处理,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四十一条  同一教学大纲,同一教学要求的考试课程,应当采用同一试卷或考核方案。任课教师要同时拟订A、B两套试卷或考核方案,并另附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经教研室主任审批后,送教务处择一使用。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做好考前辅导工作,但不能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题,不得在考试中给学生以任何暗示。
第四十三条  统考课程一律实行集体阅卷制。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以证代考的课程,以是否取得技能等级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为标准评定本课程学期成绩。
第四十五条  任课教师一般(特殊情况报教务处批准)应在课程考试结束五天内,将考试成绩录入综合教务系统,并按学校要求进行试卷分析。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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