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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虽已公证 违约认可索赔

发布人:admin   发布日期:2011/6/13 11:15:01   点击次数: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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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岁的段老太没有子女,现年事已高,生活起居十分不方便。去年经第三人介绍,段老太的一位远房亲戚孙某来到段老太家,表示可以照顾段老太。一起生活一段时间后,段老太发现孙某十分勤快,对自己也十分的关心,于是就把孙某留下了,并签订合同,约定孙某照顾段老太的饮食起居,段老太把两枚价值上万元的钻戒赠给孙某,并对合同进行了公证。不料段老太把钻戒交给孙某不久,孙某对段老太的态度就大为改变,对段老太一日三餐不闻不问,段老太要求孙某归还钻戒,孙某以钻戒已交付且经公证已是他的财产为由予以拒绝。段老太遂将孙某诉至江西省大余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赠与附义务的情况下,受赠人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遂判决孙某归还段老太的钻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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