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时间:2010/11/4
各班级:
为贯彻落实中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根据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现将我校2010——201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前为农村户籍(含县镇非农),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依据:严格按照《安徽理工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附后)、《安徽理工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办法》(附后)里规定的认定条件、操作程序分别组织实施对农村免学费学生对象和城市免学费学生对象的认定。教育厅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认定对象的,即享受免学费待遇。
三、免学费待遇:符合条件的学生每学期免学费(文科)1200元、(理科)1500元。
四、名额划分:符合条件的班级原则上按照目前班级人数的15%比例确定农村学生的免学费名额,按照本班城市学生的10%比例确定城市学生的免学费名额。超过该比例的班级须提前报批学生科。06、07级高职班不享受免学费待遇。
五、户籍认定:针对班主任老师反映县镇非农与城市户口的难以区分的问题,这里作以下强调:5个县级市(桐城、界首、明光、天长、宁国)视同县镇非农户籍。17个地级市中安庆、合肥、淮北、蚌埠、淮南、马鞍山、芜湖、铜陵等8市(通称老八市)的市辖区及所属乡镇的非农业户口均视为城市户籍,例如安庆市宜秀区北泽湖乡(杨桥镇、大龙山镇、罗岭镇、五横乡)的非农户口视为城市户籍而不属县镇非农户籍;皖河农场的非农户口一律视为城市户口。亳州、阜阳、宿州、六安、滁州、巢湖、宣城、池州、黄山等9市(原地改市,通称新九市)市辖区街道办事处的非农业户口均视为城市户籍,市辖区所属乡镇的非农业户口视为县镇非农户口。例如宿州市埇桥区南关街道办事处的非农户口即为城市户籍,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集镇的非农户口即视为县镇非农户口。
六、工作时间安排:
(1)11月1日下午召开全校班主任会议,动员和部署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
(2)11月1日——2日各班级召开班会,宣传政策,组织落实。
(3)11月2——11月4日,各班级公示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班上公示三日)。
(4)11月3——11月9日,受理学生的申请。11月9日为学生申请最后截止日期。
(5)11月10日-11日各班组织班级评议,11月12日下午下班前将班级认定名单和相关材料送交学生科。
(6)11月13日——11月14日,学校审核。
(7)11月15日——11月19日,免学费对象名单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8)11月22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
(9)11月23日上报教育厅,认定工作结束。
六、工作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国家民生工程,请班主任老师高度重视,把该项政策及时通知到本班每一个在籍学生(包括请假不在校学生),按照上述时间安排组织落实。坚决避免由于疏忽大意和通知不及时、宣传不全面、组织不到位而延误学生申报等现象的发生。
2、根据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要求,班主任老师是免学费对象班级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请班主任老师务必按照《安徽理工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09学生重新认定。上一学年已经认定为免学费对象学生本学年继续申请免学费时,可只填写《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申请表》,如果家庭经济条件没有变化,可以不另外递交困难证明材料。
4、对于至今因经济困难尚未返校报到的学生,班主任老师也应把这项惠民政策及时告知家长,符合条件的,劝其及时返校办理相关申请。
学生科
2010-11-1
安徽理工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实施办法
为认真组织实施我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确保中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我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评议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接受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材料收集和初步审核等工作。
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条件。
1、免学费学生认定范围:农村户籍(含县镇非农户籍),在校中职学籍中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参照标准: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三、申请免学费学生须提交材料的具体说明。
1、所有申请学生须提供乡镇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2、学生或家长残疾、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须提供残疾人证、烈士证、或相关优抚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县民政部门红章),或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相关证明材料。
3、农村低保家庭须提供低保证复印件(含当年领取记录)和乡镇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的证明。
4、家庭成员(仅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直系亲属)长期患重大疾病和意外人身重大伤害类的须提供医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的红章)和村的证明;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类提供乡镇的证明。
5、其他家庭贫困学生(如孤儿、单亲家庭、独生子女、双女户、隔代抚养、寄养等)须提供乡镇政府部门的证明。
四、认定程序。
1、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至少占全班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三日。
2、农村户籍学生根据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及时提交《免学费对象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3、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照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同时根据困难程度对名单进行排序,最后班主任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
4、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对班级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全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分南北校区公示5天。公示无异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5、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经审批确认后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上报教育厅。
五、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1、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班主任、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三级管理负责制。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设立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5539219),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3、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和班主任每学年应定期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免学费资格。
4、学生资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班主任和工作人员必须以高度责任心认真组织实施。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纪违法的,学校将予以查处。
安徽理工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办法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规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
一、认定范围:户籍为城市的学生。
二、推荐比例:根据文件规定的“中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的免学费范围规定,请各班级按照该本班城市学生10%比例推荐人选。超过10%比例的低保家庭学生可以另外申报备案。
三、认定标准:参照安庆市低保家庭标准。
四、递交材料:低保证明等证明材料(区级民政部门盖章)。
五、认定程序:参照我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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